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主体是公民。一般性的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和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范畴。国家决定举行的庆典、纪念活动等,政党、社会团体等组织依章程规定举行的活动也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法》调整的范围。作为公民表达意愿与思想的形式,集会、游行、示威体现了言论自由的价值,也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具休形式。公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愿望、建议和利益诉求,促使决策者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因此,保障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形式。
《集会游行示威法》具体规定了行使这一自由的内容、程序等,从法律上确定了保臃与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合理界限。《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确定了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总体原则:“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第一,集会、浙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二,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为了保障公务活动不受影响,保持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等。
第三,举行集会、游行、示成,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中请井获得许可,同时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依法中请波者中请未获许可,来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诉、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以及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人民瞥察予以制止,但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仇责人有权命令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