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院校:广州成考 发布时间:2025-03-13 09:22:00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祛搜在、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这一概念表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权力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但要严格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我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

    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出示速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

    第二,根据宪法的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在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并且应当有被搜查人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这些法定程序保证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即使受限制或被剥夺,也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开审判制度本身就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程序的保障,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依法定程序全面地收集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罚的适用方面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已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1-2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根据《刑祛》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耶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成者使用暴力通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措施。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各环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对于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