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也可称为住宅安全权,包括如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查封。这里的“住宅”是从广义上使用的,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也包括宿舍、旅馆等临时性的住所。凡与公民私人生活有关的空间,都可以被纳入住宅的范围之内。住宅不受侵犯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特定的工作场所也可能被纳人住宅不受侵犯的保障范围。凡不经住宅主人同意随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会构成对住宅安全权的侵犯。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对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规定了禁止性规范,为住宅安全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为了保障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刑法》第 245条进一步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基于公正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在房屋拆迁等涉及私人财产权的问题上,更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国家依法对公民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不得侵犯住宅安全权的本质内容,因此应通过法律程序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使各种限制形式规范化、法治化。住宅安全权的合理限制表现在:法定的国家机关为刑事侦查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法定的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人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