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权利
(一)文化救育权利的概念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根据《宪法》第46条的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接受教育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接受教育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基本途径,是获得生存能力的基本方式,是创造社会价值、推动国家发展的条件,因此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二)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城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训练的权利。受教育权既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徘的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按照能力受教有的权利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考试制度,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应的教育。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因除能力之外的性别、宗教、社会身份等原因而受不平等的待遇。特别是,在招生政策方面应贯彻平等原则,以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国家义务教育要逐步实现地区均衡发展,发展农村学前教有,究情家就经济困难学生究助政策。对于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逐步实现以全目制公办学校为主、以输人地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全面取消借读费。
我国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民受教有权保障体系,在实践中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发展教育、实现公民的受教有权提出了目标与措施。除宪法对受教有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外,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教育立法。
(三)文化权利
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和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民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科学研究是对未知领城的探索,是寻求真理的过程。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科学研究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公民有权 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国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2.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自由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发表成果。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应当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创作内容、创作形式和创作风格。在文艺创作上应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存在,国家权力不能非法地干预文艺创作。尊重文艺创作的规律与依法限制公民文艺创作权利是统一的,二者并不矛盾。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文艺创作活动,努力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3.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除上述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之外的话动均属于“其他文化活动”的范围,主要指欣赏文艺作品,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出版社从事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对于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设施与物质保了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