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基本义务概述

院校:浙江成考 发布时间:2025-03-13 09:33:54


    基本义务概述

    在一般法理上,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即公民的基本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宪法关系的体现,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符合这一原理。为了实现对各种可能发生冲突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调整以及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得不要求公民展行一定的义务。而且,公民基本义务既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一种资格,表明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例如,服兵役义务,并非所有人都能履行,只有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才能履行这一义务。

    由于义务的服行必须以公民遭受物质损失成者身体等受到某种强制为前提,因此,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即对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保留的事项。首先,它排除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成者命令的方式设定义务;其次,立法机关以法律方式规定义务必须符合光法价值和法徘程序;最后,设定义务的法律通常没有溯及力。例如,一此周家明确规定税法设有溯及力,有的国家则根据义务的种类和性质确定涉及义务的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宪法将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在第二章中,而且规定了此既具有权利属性也具有义务属性的内容。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权利和义务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抽象角度和内在逻辑上,权利与义务统一于整体的法律制度之中。但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却不能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作简单化、庸俗化理解。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地、即时地、一对一地履行义务;反之亦然。从时间上来看,现在享有权利,可能要到将来才履行义务,如从小受父母抚养,成年以后才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从空间来看,可能在一方面享受了权利,却须在其他方面履行相应义务;从主体来看,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公民一方面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从各国宪法规定及其政治实践来看,不同国家或者一国之内的公民只有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多少之分,而绝不可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公民股行基本义务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因素。也就是说,公民服行基  本义务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享受基本权利的过程,二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基本权利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二者基本上都反映了公民对国家的关系。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不能把履行基本义务理解为被动、消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