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也称旧派)是在启蒙思想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刑法学派,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兴起之初的刑法思想。刑事古典学派又分为前期古典学派和后期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他于1764年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这一传世名著的发表,标志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正式诞生。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还有德国的费尔巴哈、英国的边沁等。后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德国学者宾丁、毕克迈耶、贝林格等人。前期古典学派以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为思想基础,强调个人自由;后期古典学派则有明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倾向。尽管内部存在一些具体观点的分歧,但古典学派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其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提出作为近现代刑法基石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刑罚人道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由贝卡利亚最早提出,费尔巴哈、边沁等人使之理论化、系统化。
罪刑法定原则,指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者科处什么刑罚,须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出人人罪。贝卡里亚认为:“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①“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②“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③费尔巴哈用拉丁文以法谚的形式 对罪刑法定主义作了经典表述,即“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对犯罪者所判的刑罚要与他所犯的罪行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贝卡里亚认为:“犯罪对 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④边沁认为,孟德斯鸠和贝卡利亚虽然提出了罪刑相称的思想,但没有对其进行解释。边沁弥补了这一缺陷,提出了计算相 称性的五个规则: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应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就停止犯罪;罪行越重,就越有充足理由对其适用严厉之刑;不同之人犯相同之罪,不应适用相同之刑,而应考虑各个犯罪中可能影响感情的某些情节,调整各自的刑罚。古典学派反对封建刑法的重刑主义,力主罪刑均衡、刑罚公正。
刑罚人道原则,意为刑罚不应给受刑人过多的痛苦。封建主义的刑罚是惨无人道的,古典学派极力主张刑罚人道主义,认为刑罚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对于犯罪者决不能施以过多的刑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第二,奉行客观主义的犯罪论。所谓客观主义,简言之即以行为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是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行为,则没有犯罪,所以客观主义又被称为行为主义。由于科处刑罚以现实的危害行为为基础,如果没有行为现实地表现于外,则不能科处刑罚。
第三,坚持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道义责任论。古典学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既然人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却弃善而从恶,以至犯罪,站在道义的立场上,就不得不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主张报应主义的刑罚论。古典学派的刑罚论主张报应主义。报应主义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秩序的否定,而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即所谓善恶有报,因果报应。但对刑罚报应正当化的根据,古典学派内部认识各不相同;有主张道德报应的,还有主张法律报应的;有主张等量报应的,还有主张等价报应的。此外,报应主义还有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之分。前期古典学派大多数学者将法与道德严格区分,立足于功利主义,重视一般预防为目的的心理强制,强调相对的报应:而后期古典学派则将法与道德同等看待,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只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对恶行的一种报应,所以,报应是绝对的、赎罪的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