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法的法律性质

院校:河南农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5-04-16 11:25:12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具体而言,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四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如何认定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尽管与刑法之间有着“外形和血肉的联系”①,但它却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而其他部门法虽然也涉及违法及法律后果问题,但所指的主要是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后果也主要是承担一定的民事、经济或行政责任。

    2.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刑法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也就是说,任何社会关系的任何方面受到严重的侵害,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都受到刑法的保护。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保护和调整的则只能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调整的只能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只能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必须指出,所有这些部门法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都同时借助刑法的保护和调整。例如,一般违法性质的走私、假冒注册商标、逃税、抗税以及盗伐、滥伐林木,分别属于违反海关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的行为,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林业部门来处理,但如数址大、情节严重,则分别构成相应的走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逃税罪、抗税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应由 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又如 ,侵犯婚纲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凡不履行结婚资记手续,或者不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属于违反婚姻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由婚姻法调整。如果有配侧而重师,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以及有赡养、抚养义务而拒他喻养、抚养,情节思劣的,则触犯刑法,分别构成重婚罪、遭弃罪,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

    3.刑法强制方法的严厉性。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例如,违反民法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强制方法严厉。因为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限制或有期、无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利。如此严厉的强制性,是任何其他法律所没有,也不可能具有的。

    4.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对于犯罪之防治并非万能,刑法本身亦有其恶害性,因此,刑法应具有谦抑性。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刑法不应将一切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仅应以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之危害行为为处罚对象。其主要表现在刑法的不完整性、补充性与宽容性。所谓刑法的不完整性,是指刑法并未将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对社会的规制,不必及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应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所必要并在最小限度之内。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在能够以其他手段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时,务必放弃刑法。正如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为刑法的强制方法主要是刑罚,而“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所以,应当限制而不是扩张刑罚的适用,使刑法成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刑法的宽容性,是指即使在社会上有现实犯罪行为发生,如果欠缺处罚的必要性,或即使处罚也达不到预防与惩罚犯罪的目的,就应侧重于宽容精神,而对刑罚加以节制,因为刑法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刑法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其规定是否究备,适用是否正确,也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法治状况达到何种程度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