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经济基础是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主要内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相联系的生产、分配、流通的形式。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地,我国刑法对经济基础的保护也就是对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所以。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获得了较为有力的保障。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生活水平并走向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因此,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是关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保卫社会主义成果的重大问题。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也必须予以保护。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随着对外开放而产生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臂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刑怯坚决保护公民所享有的人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都属于人权的据本内容。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带权、人身自由权等。只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才能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哪中最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那,如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都规定有严厉的刑罚,直至造用死刑。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我国《刑法》在分则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破坏选举罪”“非怯剃布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切实保护。其他权利,是指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婚姻自主权,年老、年幼、患病的家庭成员享有的受赡养、抚养、扶养的权利等,对严重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行为,刑法也要予以追究。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没有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管理活动也无法正常实施,公民的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必要的保障。因此,刑法分则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渎职罪”等各类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