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全面修订
刑法的全面修订工作自1982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始,至1997年3月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束,历经15年。特别是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后,国家立法机关立即将主要精力投人刑法典的全面修改工作中。从1996年4月下们起多次召开规模不同的刑法修改研讨会,并集中时间邀请一些专家学者与立法机关同志一起认真推蔽具体的修改问题。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996年8月31日推出了《刑法总则修改稿》和《刑法分则修改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于1996年10月10日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之发往全国各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等征询意见,后又在北京召开大现的刑法修改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形成了提交1996年12月下句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炸案)。1996年12月24日至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刑法典全面系统的修改自此进人立法审议阶段。1997年2月19日至23日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
1997年3月1日至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与通过刑法修订草案成为这次代表大会最重要的议程之一。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83号予以公布。至此,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具有重大改革和多方面显著进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诞生。1997年《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分15章,计452条。根据该法第452条第1款的规定和第83号国家主席令,1997年《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刑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1)基本上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与完备性;(2)较好地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加强了刑法的保障功能;(3) 立法的过程及内容体现了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如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刑法的修改不是一劳永逸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而需要不断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