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院校:广东工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7 10:49:07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以解释的主体为依据,可将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具体而言,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的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的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刑法的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有效适用于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刑法的立法解释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例如,《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本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园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总则第五章“其他规定:还分别对《刑法》中的“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司法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等术语作了解释。《刑法》分则中也有立法解释的内容。例如,《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对罪刑相当原则作了如下解释:“罪刑相当,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依照《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第228条、第294条第1款、第313条、第342条、第384条第1款、第414条等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1979年《刑法》颁行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作过不少解释。例如,关于自首、未成年人犯罪、盗窃、抢夺、抢劫的司法解释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就某些犯那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徘问题,多次联合作出过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无权解释。但是,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人们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学水平,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甚至对于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也都具有参考价值。事实上,学理解释也是立法解释和司法懈释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