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鉴于刑法对人权保障的特殊重要性,各种国际条约或宣言均非常注重以刑事措施保障人权,其中保障人权的条款涉及刑法领域的诸多问题。例如,联合国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文书的形式集中规定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原则。此外,诸多联合国规约还旗帜鲜明地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对限制和废止死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次,当代各国或地区立法者一般也都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刑法对人权加以保护。各国或地区刑法的制定与修订充分反映了刑法随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而改革发展的世界性湖流与趋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或地区在以刑法手段强化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更大的步伐:1992年法国对其1810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1995年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的颁布,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出台并与苏联刑法典的分商,2002年德国刑法典与奥地利联邦刑法典的修订,2003年瑞士联邦刑法典的修订,无不彰显了保障人权原则。
同样,为秉承保障人权原则而进一步强化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也是当代我国刑法发展完善的鲜明主题之一。1979年《刑法》特别是之后围绕“严打”的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更侧重于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力图通过刑罚权的动用来惩罚犯罪,以刑罚这种不得已的“恶”来否定犯罪之“恶”,以求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目的。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既未能在理论上得到高度重视,也未能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全面推进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人,人们逐渐认识到,保臃人权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重要机能。经全面系统修订的1997年《刑法》以及后续的刑法修正案都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之立法精神与宪法原则。其核心举措在于:一方面确立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则是推动刑罚更加人道化,在立法上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增设社区矫正,扩大罚金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通过《刑法》第36条规定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确立了优先原则,以强化对受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保障人权原则强调的是对公民人权的维护,以对犯罪人人权之保障为首要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对全体公民特别是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从权力运作角度看,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起到了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功效,避免了无限度动用刑罚权给公民权利带来的侵害。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而且有助于我国在人权保护领城开展更为广泛的国际交往,与国际社会共同搭建人权保护的对话平台与合作机制,顺应了刑事法治发展之保障人权的旨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