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院校:广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7 10:57:21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耶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当时在理论上,对于《刑法》是否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曾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本书认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法大体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从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等立法内容中得到 了体现。只不过由于当时存在类推制度以及其他一些不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之处,因而当时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可、重视和贯彻的程度还不高。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的规定,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即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1)1997年《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1997年《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3)1997年《刑法》重申了 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1997年《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29个增加到412个。1997年《刑法》通过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及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又陆续制定了1部单行刑法和10部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进行了诸多修改,刑法分则条文和罪名均有大幅度的增加。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1997年《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最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