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院校:红河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7 10:59:39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最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于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

    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比如有的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背显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犯罪人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问题。但如考虑某人权势大、地位高或财大气粗而给予从宽处罚,则是违背量刑平等原则的,因为这等于承认某人享有超 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都应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而对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掌握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的条件标准也应体现平等,谁符合条件,谁不够条件,都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搞亲疏贵贱。当然,因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表现不同而给于差别处遇,这是行刑的题中应有之义,比如教育改造工作中的评分制、累进制,都体现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司法公正精神,这不仅不违反行刑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