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罪责自负原则的舍义
院校:云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7 11:03:15
罪责自负原则的舍义
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相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罪自负原则是与株连无辜原则根本对立的。株连无辜是奴来社会和封建社会司法裁判制度的重要特征。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株连之法存在了数千年之久,而我国封建社会的株连制度达到了登锋造极的地步。我国古代刑法中规定的株连制度有族株、连坐、连坐、籍没、禁锢、联保连坐等。在株连制度下,因一起案件而受株连者少则数人,多则成百上千。犯罪者之亲友、邻里、主仆、师生、同僚等皆有可能受牵连,难逃祸殃。针对这种黑暗的刑罚制度,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革命家,率先向其发起了冲击,并提出“刑罚止于一身”的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责自负正式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从此宣告株连无辜的专制主义刑罚制度彻底崩溃。
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师生、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