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院校:楚雄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7 11:04:45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坚持罪责自负原则,反对株连。这一立法精神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在、起诉和审判,都必须深人实际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借捕、错判无事,切实保陈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2)对共同犯耶案件中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应当以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令被告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对超出共同预谋范围的犯罪,应当由实行者本人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其他未参与此罪的人,不应对该罪负责。
(3)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把单位的其他成员也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对其定罪判刑。
(4) 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犯罪主体范围的犯罪,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以防累及无辜。